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4547号
原告:叶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叶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叶某以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涉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