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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福州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3民初4547号 原告:叶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叶某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叶某以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涉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