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与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7146号 申请人: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38号广隆财富中心713室(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L8J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前**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4241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资金、微信资金19万元或其他等值房屋、车辆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资金、微信资金19万元或其他等值房屋、车辆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中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准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