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7146号之二
原告: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38号广隆财富中心7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L8J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前**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4241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东宇地坪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346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96元,保全费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准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