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9,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港湾一号1501室。 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坨村前**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世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