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426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梅,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黄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霞,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豪,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  孙 莹
人民陪审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