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3民初7311号
原告大连芙兰迪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由家村工业园区辛艺街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柏雪,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邦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和谊街5号1单元24层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河沿屯136号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公室38-1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芙兰迪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邦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邦荣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芙兰迪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芙兰迪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