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519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社区龙岩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3TX4H8U。
法定代表人:陈尚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铨,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妍妮,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信用代码9121021360484241XT。
法定代表人:黄颖。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恒瑞宝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