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802民初13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冉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99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