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350号 原告:潘某,男,199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原告潘某与被告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依法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