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350号
原告:潘某,男,199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原告潘某与被告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依法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