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3民初2056号 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NDLGF1N。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下庄镇水盆村土官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537C。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25号1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原告***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茶本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