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5342号
原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75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潘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