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督1号-1
异议人(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25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537C。
法定代表人:郑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杨晓华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2022年7月26日发出(2022)苏048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对申请人杨晓华工资数额存在争议,需双方最终结算后方能确定。故要求终结(2022)苏0481民督1号支付令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支付令异议所陈述的理由,本院对(2022)苏0481民督1号支付令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苏048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91元,由申请人杨晓华负担。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