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苏0481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呤大道25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537C。
法定代表人:郑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9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科威特大学城机电安装项目,担任翻译,并兼职会计。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40%的工资及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23日的全额工资共计66864.20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讨要剩余工资未果。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督促令,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6864.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66864.20元。
申请费491元,由被申请人溧阳市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