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某某路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30号 原告: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7DK03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路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8074085XA,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卿李。 原告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路桥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叙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