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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君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941号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2幢二层A2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号楼1至3层102。
法定代表人:丁学军。
被告:丁学军,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君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学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露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星月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