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194号
原告:北京市夯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76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廉新华。
被告: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陈留庄甲1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原告北京市夯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利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夯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市夯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市夯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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