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51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林洪涛,男,39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北京万嘉贺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2层B217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丽,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晟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书香美地小区东门万达广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洵,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林洪涛、北京万嘉贺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晟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欠款暂计420000.00元;2.请求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019年,第二被告承包了第三被告开发的乌兰浩特市鸿星美凯龙商场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处承包了该工程的步伐工程。2019年5月份,第一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先由原告垫资部分工程款,包工包料施工该工程,最终工程款待施工完毕统一结算,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2019年7月份进行施工,上述商场装饰装修工程于2019年10月3日全部施工完毕,交付验收并开业。施工过程中,第一被告通过其本人和其朋友总计支付工程款25万元,剩余工程款第一被告以未结算完毕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中写明诉请金额待鉴定后另行变更,又不提交鉴定申请,故依法应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思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