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792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北京图建达低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嘉贺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5行“卢伟霖”补正为“卢韦霖”。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