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国之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瑞清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825号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2幢二层A206。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植正,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慧,内蒙古英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鸣,内蒙古英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瑞清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28层1单元2807号。
法定代表人:嘎础拉。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植正、被告内蒙古瑞清德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及缺失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