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国之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380号
申请人: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妮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腾,男,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