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380号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妮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腾,男,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明利
书记员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