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衡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91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上诉8点30分,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