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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衡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91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上诉8点30分,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