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5354号 原告:***,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298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审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