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3301民初1150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法定代表人:法某某。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26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在新浪网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费用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102754元,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暂合计金额为:51275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编号:20××××-81】,合同约定:
“被告将怒江新城大商汇I期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发包给原告,工
程建设地点:怒江州泸水市上江镇。工程勘察费为总包干价4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提交勘察报告后一个月内确认暂无需补勘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总价的40%,图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岩土勘察。
2021年11月2日,原告人向原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验收结
论为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支付40%工程款,即164000元;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80%工程款,即328000元;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完合同总价100%的工程款,即410000元。但截至今日,被告一分未付,尚欠原告工程勘察费410000元。原告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涉案工程投入资金、材料、设备、人员等进行施工勘测,勘测成果资料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编号:2021―81,拟证明:2021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编号:2021―81】,合同约定:“被告将怒江新城大商汇I期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发包给原告,工程建设地点:怒江州泸水市上江镇。工程勘察费为总包干价4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提交勘察报告后一个月内确认暂无需补勘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总价的40%,图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3.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项目经理***),拟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勘察,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支付。4.企查查企业信息截屏、短信截屏;拟证明:被告某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常异常名录;5.通话记录截屏、通话录音文字、通话录音(光盘);拟证明:原告将涉案工程的勘察报告提交给被告两年有余,已验收合格且不需补勘,但被告一直至今推诿拒不付款;6.勘察报告;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编号:20××××-81】,合同约定:“被告将怒江新城大商汇I期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发包给原告,工程建设地点:怒江州泸水市上江镇。工程勘察费为总包干价4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勘察任务提交勘察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提交勘察报告后一个月内确认暂无需补勘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总价的40%,图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岩土勘察。2021年11月2日,原告人向原告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验收结论为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支付40%工程款,即164000元;于2021年12月9日,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80%工程款,即328000元;2021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完合同总价100%的工程款,即410000元。但截至今日,被告一分未付,尚欠原告工程勘察费410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首期地质初勘勘察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410000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因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案涉提交工程勘察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在结算后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某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照15.4%的利率计算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某某公司应承担以尚欠款项4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工程款410000元及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
二、驳回原告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8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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