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广安弘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2B4G614,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清泉街。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广安弘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31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李丹
人民陪审员 刘云琳
人民陪审员 周金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