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圣得利电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圣得利电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6735号 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610921,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5899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圣得利电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981447H,住所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圣得利电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