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135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区浦江路南侧书香茗府7幢201室-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