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713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5899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路1176号佳源银座25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7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