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杜某某、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713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5899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路1176号佳源银座25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某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7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