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包某某与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1353号
原告:包**,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东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区浦江路南侧书香茗府7幢201室-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包金林,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包**与被告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包金林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