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02民初1534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开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项目区创业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金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东方小区6点2#楼2层152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原告呼伦贝尔市开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金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呼伦贝尔市开创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开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开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