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3086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田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