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9民初2867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重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与被告河北某某重工阀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气体厂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