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209号
原告:某某气体厂,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被告:保定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保定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某某气体厂与被告保定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某某气体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某某气体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保定市某某气体厂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