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京联气体厂

某某气体厂、保定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209号 原告:某某气体厂,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 被告:保定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保定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某某气体厂与被告保定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某某气体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市某某气体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保定市某某气体厂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