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京联气体厂

某某与保定市京联气体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2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京联气体厂,住所地保定市康庄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2160922X4。 法定代表人:米洋,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京联气体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保定市京联气体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货车司机工作,月工资3500元。也经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竞劳人仲案字(2019)第37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38500元。 保定市京联气体厂辩称,原告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原告在此期间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申请双倍工资赔偿,也未向我方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6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认可向原告发放工资,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竞劳人仲案字(2019)第25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