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0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1月2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工业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4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2021年2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未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