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431号
原告上海中唱特种设备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公司)与被告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游艺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唱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双方自2011年起的多份定作加工合同,其中2016年3月28日签署的《定作加工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但该份《定作加工合同》并非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中唱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又涉及2016年4月双方签订的《探空飞梭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其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中唱公司主张双方系滚动结算,并非针对单一合同提起诉讼,上海游艺机公司现仅依据其中一份合同的管辖约定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唱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最后一份《探空飞梭设备制造安装合同》,上海游艺机公司作为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游艺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静
书记员 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