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2408号
原告:济南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园林公司)与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情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8月2日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林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乡情缘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林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504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197元(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共计31495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6日,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共计61702元。之后的经济损失以504200元为基数,按照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东林园林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以504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为被告施工了**移植工程,其中杏树260株,价款98800元;桃树300株,价款96000元;葡萄13000株,价款299000元;国槐160株,价款10400元。同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上述**移植工程总价款为504200元。该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乡情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东林园林公司为乡情缘公司施工了**移植工程,2018年4月2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杏树260株,每株380元,合价98800元;桃树300株,每株320元,合价96000元;葡萄13000株,每株23元,合价299000元;国槐160株,每株65元,合价10400元。以上工程款共计504200元。该费用乡情缘公司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到期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东林园林公司为乡情缘公司施工了**移植工程,且双方已签署工程结算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东林园林公司要求乡情缘公司支付工程款504200元,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林园林公司主张的损失,即以504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年利率3.7%)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东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4200元及损失(以504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被告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