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6682号
原告: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3层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熙诚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2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京0102民初14678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鉴于(2022)京0102民初14678号案件立案在先,本案并入(2022)京0102民初14678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2民初1467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