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10号厂第一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48296Y。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已被冻结,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