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丛伟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10号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期45吨/年电解铝项目母线转接框架采购合同及电解铝项目定容下料器采购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甲方系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三方虽然确定了转让协议,但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延
审 判 员 宋 晓 蕾
审 判 员 肖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木耶赛尔
书 记 员 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