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1484号之一
申请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32848296Y。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嘉润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董事长。
申请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精神,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