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10号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珠海盛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为《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母线转接框架)采购及安装合同》和《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定容下料器)采购及安装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该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向甲方住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被上诉人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于2012年6月签订的《一期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母线转接框架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于2013年1月18日分别签订的《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母线转接框架设备)采购合同》、《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定容下料器采购)合同》第十四条均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被上诉人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3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