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99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8413199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3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廖登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33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56.0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