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1379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84131998。
法定代表人:廖登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杰、程雅琼,均系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海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887.27元、误工费6600元、陪护费36天43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诉讼中,***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经与山师项目多次通话不交赔偿材料,上交后公司经理态度很不好,不仔细解释很蛮横。***入职是2021年3月15日,在杨月祥班长带班从事绿化工作,在浇水时被扎伤,一直疼痛,自己三次购药治疗未果。5月9日住院17天,回家静养复检,到6月4日拆线一直肿胀,走路很艰难,现在有所好转,但走路还未恢复,一直疼痛。
海利达公司辩称,***无法证实在海利达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海利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3月15日入职海利达公司从事物业外围保洁工作,入职时已70岁,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后,***到海利达公司服务单位山东师范大学从事楼宇外围保洁工作,工作至2021年5月8日***请假便不来工作,***一直未返岗,海利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结清工资。但2021年7月***突然向海利达公司提出申请,陈述在2021年3月22日左右在海利达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要求赔偿,对于***这一说法,在海利达公司工作期间从未提起,5月8日之前也一直正常上班,无法确定***是在工作期间受伤。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于2021年3月15日经人介绍进入海利达公司所服务的山东师范大学从事绿化工作,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一份,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海利达公司支付***2021年3月工资1160元、4月工资2330元、5月工资497元。***主张其2021年3月21、22日上午8点左右在浇水时不小心踩到树枝上,左脚底被树枝扎伤,***受伤后只简单处理伤口,并进行了口服消炎药等治疗,***一直坚持工作到2021年5月7日离开工作岗位,之后未再到岗工作。2021年5月8日***因左足底刺伤肿痛而到济南临港医院就医,并于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26日在济南临港医院住院治疗17天,***提交的住院病历载明:入院情况:患者50天前被钉子刺伤左足,即感疼痛不适,自行外用酒精处理,期间外用膏药等治疗(具体不祥),现足底仍肿胀、疼痛不适,患者至山大二院行左足底彩超:左足底皮下片状低回声区-考虑炎症并周围软组织水肿。***入院诊断为左足感染,于2021年5月14日在局麻下行左足刺伤后感染扩创+引流术。***住院治疗费5726.29元,其中由医保报销3139.70元,***个人支付2586.59元。济南临港医院于2021年6月4日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建议***手术后休息10天。***于2021年6月4日及2021年6月9日到济南临港医院门诊治疗,支付费用178.56元及90.12元,***在济南泽众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药物,支付费用32元,以上治疗费共计为2887.27元。***主张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守美护理。
2.2021年8月6日,***作为申请人,以海利达公司为被申请,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医药费2887.27元;2.误工费三个月6600元;3.陪护费36个4320元;4.精神抚慰金5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305号仲裁决定书,以***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与海利达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提交的济南临港医院的住院病历载明***系50天前被钉子刺伤左足,自行外用酒精处理,期间外用膏药等治疗,现足底肿胀疼痛不适导致左足感染,入院后于2021年5月14日行左足刺伤后感染扩创+引流术,根据上述病历所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系2021年3月21日左右在为海利达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树枝刺伤左足受伤,虽自行进行了简单的治疗,但后因左足感染而于2021年5月8日住院进行治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利达公司作为雇主,负有加强劳动安全、保护雇员人身安全、并在雇员受伤后应进行积极救助的义务,海利达公司应对***因提供劳务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受伤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减轻海利达公司的责任。综上,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对其受伤承担30%的责任,海利达公司对***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院确定***医疗费损失数额为2887.27元,护理费应以住院17天一人护理为宜,护理费损失额为2040元(120元×17天),误工费损失应以住院17天为宜,数额为1246元,上述共计6173.2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损失共计4321.29元(6173.27元×70%);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负担50元,山东海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