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某建筑工程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宿迁某建筑工程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25年5月14日,因原告与案外人***合伙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