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012号
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泰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南习友路东福禄园47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8654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钰祥摇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路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4C5栋商业房屋内第三层3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GT58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泰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钰祥摇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