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7438号
原告:河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