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终2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外环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851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03号A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立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路908号胜鼎新园11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山东百融房地产有限公司、滨州立方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