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

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行为保全复议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行保复1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五路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4945803903。
法定代表人:朱雷。
保全申请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1878096J。
法定代表人:李红。
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602财保51号裁定书。异议人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不服该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异议称,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财政资金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4月26日,我校通过开户银行建行滨州分行中海支行获悉账户被滨城区法院冻结,其中包括学校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账号为。对于滨城区法院冻结我校财政零余额账户,且根据该账户区别于其他银行账户的特殊性,特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陈述意见:1.学校性质特殊,冻结银行账户会引发重大社会舆情。本校性质是全额财政拨款的国办学校,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市残疾儿童青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康复训练、职业教育职能。学校零余额账户承担着整个学校的正常运转,包括100余名残疾学生(大部分学生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日常各类教育教学经费开支、生活费开支,102名教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酬等。若不及时解封,学校将停止运转,所有开支业务都不能办理,会产生重大社会舆情。2.财政零余额账户是由财政部门为预算执行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实际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控制和管理。我校收支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其他收费项目。收入来源全部集中在国库,财政拨款无实际现金流入,拨款形式体现的是预算指标,各类支出通过国库划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财政资金账户的查封措施。
经审查查明,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鲁16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异议人名下鲁MD81**号牌(保全价值5万元)、鲁MD01**号牌(保全价值5万元)车辆,期限为二年;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期限为一年。
另查明,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全部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根据滨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显示:账号为的账户,支付财政拨付的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2月5日《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本案中,冻结的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账号的账户为单位基本账户,该账户系该校教职工工资发放、个税、社会保险金、医保、养老保险等专项资金账户。为保障该校教职工个人工资的按时发放和学校的有序运行,在无确切证据证明该账户中已存入异议人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不宜对该账户采取冻结等执行措施。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账号为账户的查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于良鹏
人民陪审员  付成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