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7784号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肖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某管理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胡某某。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某管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